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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 专项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更新时间:2023-12-20   浏览量:882

京科基金字〔2023〕41号

2023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资助项目名单已进行公示,对于不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查询。

按照京津冀三地自然科学基金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可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一、复审申请流程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北京地区项目负责人在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2日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提交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基金办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立项管理"菜单下,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复审申请书,提交至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审核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登录北京市基金办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立项管理"菜单下的"市基金项目管理",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对不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进行审核。

3.复审申请打印、提交

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带有版本号的复审申请书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形成1个完整的PDF文件,并以"依托单位名称+申报编号+复审申请"命名,于2024年1月2日16时前发送至bjnsf05@kw.beijing.gov.cn,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温馨提示:未审核通过的申请书打印显示"未提交版本",不可作为正式版本提交。

4.北京市基金办审查

北京市基金办将联合天津市科技局基础处和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复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2)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3)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4)复审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对于受理的复审申请,北京市基金办将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

路老师、牟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

010-55571256,010-55571257,010-55571258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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